关于学业警示与留级处理办法

          根据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具体情况,学校分别给予其课程警示、学业警示、留级和退学处理。

每学期过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应向其口头或书面发布课程警示:

(一)自每学期开课以来,无故旷课累计达三次以上(含)的;

(二)自每学期开课以来,无故未完成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四分之一以上(含)的。

被课程警示的学生,自被警示之日起,须主动约见任课教师,并制定课程补学计划,杜绝旷课和未完成作业(含实验报告)等情形再次发生,并在此后上课时主动向任课教师报到。

每学期结束后,学院应对在该学期内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有三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学生,发布学业警示,并通知其家长。被学业警示的学生,暂停自主选课权,须在学院指导下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其予以留级处理:

(一)第一学年结束后,该学年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累计有二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

(二)第二学年结束后,前两年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累计有三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

(三)第三学年结束后,前三年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累计有四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

(四)被两次学业警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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